- 6人!事业编!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2024年12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2024年12月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等规定,为更好地选拔 人才,优化人员结构,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名编制内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基本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 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2025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国(境)内应届毕业生须于2025年9月30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同期毕业的留学人员,须在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8年11月30日后出生);
6.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信息表》),其中,“专业”条件按《江苏省2025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参考目录》;
7.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 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5届毕业生;
2.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该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3.根据2020年3月13日颁布施行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招聘,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5年6月9日前未满3年服务期的在编(在册)人员;
4. 2025年6月9日前,未满5年服务期的新录用公务员;
5.其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以及 和江苏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或有关岗位的人员。
招聘岗位:
报名:
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16:00。
网上报名者须下载并如实填写《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2024年12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招聘单位报名邮箱(邮件以“考生姓名+岗位”命名)。报名邮箱为:njjlzp@126.com,联系电话详见《岗位信息表》。
网上报名通过者,由招聘单位电话或短信通知本人,并须于2024年12月10日13:30-17:30到中国计量大学环宇楼T302室(杭州市钱塘区学源街258号)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需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生 业推荐表、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二寸免冠照片一张。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2.现场宣讲与报名
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将于2024年12月10日13:00-17:30在中国计量大学环宇楼T302室(杭州市钱塘区学源街258号)开展招聘宣讲及现场报名。
现场报名人员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生 业推荐表、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填写《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2024年12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办理现场报名与资格审查。
考试:
领取准考证
招聘单位现场审核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资格审查通过者,现场领取准考证。各岗位笔试开考比例为1:3,报名人数未达开考比例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不收取报名考试费用。应聘者须如实填写报考信息,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均为百分制,两项成绩的合格线均为60分。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计算总成绩。
笔试定于2024年12月11日举行,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笔试成绩当日在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网公布。
面试人选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实际岗位招聘数的1∶3确定,并由招聘单位通知本人。面试拟定于2024年12月12日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
面试当天应聘人员须携带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生 业推荐表原件,采用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面试顺序。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并于次工作日在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网公布。
聘用:
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招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定岗定级;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有关手续,因拟聘用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 服务3年(含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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