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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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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9人!全部有编!滨海、丹阳、徐州贾汪区三地招聘公告汇总!



  • 滨海县2023年第四批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为进一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相关规定和省市人才招引有关精神,现 滨海县2023年第四批公开招聘教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告重点内容

    招聘岗位:共4名。

    报名时间:2023年8月1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8:00)。

    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报名地址:滨海县教育局人事科1402室

    考核方式:笔试(2023年8月19日上午)+面试(2023年8月20日上午)

    聘用性质(事业编制)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照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均列入滨海县事业编制,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符合我县人才激励政策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滨海中学2023年公开选调教师公告

    为解决滨海中学部分学科教师不足,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县各学校公开选调教师,现公告如下:

    选调岗位

    高中语文教师3名、高中物理教师5名、高中化学教师8名。

    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选调计划的,核减该学科选调计划,实际选调计划按报名合格人数减1人重新确定。

    公告重点内容

    招聘岗位:共16名。

    报名时间:8月11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

    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报名地址:滨海县教育局人事科1403室。

    考核方式:笔试

    (1)考试内容: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综合能力。

    (2)考试时间:8月13日上午8:30至11:00。

    聘用性质(事业编制)

    选调教师名单报县有关部门审定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办理调动手续后,根据职称和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所有选调教师在选调单位重新聘任职称和岗位等级。以“乡村教师”名义申报并取得 职称人员,执行江苏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规定,“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应重新评聘”。以乡镇学校“定向评价”评聘 职称的,按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对通过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限在基层事业单位聘任”规定执行。


    丹阳市国有资产运行服务中心

    等三家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丹阳市国有资产运行服务中心、丹阳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丹阳市镇(区)财政服务中心、丹阳市应急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丹阳市消防安全指导服务中心面向社会集中公开招聘10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公告如下:


    公告重点内容

    招聘岗位:共10名。

    报名时间:2023年8月20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报名地址: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招聘大厅(开发区凤凰路85号)。

    考核方式:笔试+面试

    聘用性质(事业编制)

    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经审核后在丹阳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丹阳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人员,招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并约定试用期。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 服务3年(含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定岗定级;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2023年徐州市贾汪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精神,为更好地选拔 适岗人才,优化我区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不限户籍)


    公告重点内容

    招聘岗位:共29名。

    报名时间:2023年8月13日9:00—8月18日16:00

    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报名网址(http://zp.xzjw.gov.cn)

    考核方式:笔试(2023年9月2日)+面试

    聘用性质(事业编制)

    公示无异议的,经招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办理备案及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按规定与拟聘人员及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不低于3年,并按照政策规定约定试用期,严格按照聘用合同进行管理。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 服务3年(含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