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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事业单位体检显著特点

    体检操作流程和形式非常严格,体检实质内容和项目比较宽松!为确保体检的公正性、科学性与严肃性,相关部门在组织考生体检时,会采取集中封闭、分组、以序号代替姓名、专人专组负责、不定点医院等严格措施。

    但体检实质内容和项目属于常规体检,主要包括:血检(含血常规、血生化、艾滋病病毒抗体、乙肝病毒抗体、血糖等)、尿检(尿常规)、腹部B超、胸部X光片、心电图等,其他还有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科等常规检查。(具体内容见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进入体检的考生,如果要自行先体检一次,主要体检以下项目即可:

    1、血检(含血常规、血生化、病毒性肝炎、血糖等);

    2、尿检(尿常规);

    3、腹部B超;

    4、根据家族或自身情况需要做特别检查的项目。


    体检特别提示

    一、历年体检的风险点主要体现在

    1、血检(各种急慢性肝炎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不能同时异常 );

    2、血糖不能超标(特别是有糖尿病家族史的);

    3、排除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性病(已婚或同居者男女双方同时排除,有不良性行为亦提前排除)。

    二、体检前注意事项提示

    1.体检前五天开始,严禁烟酒(公示之后再庆功),每天喝两大杯开水,这样会易于排毒。饮食宜清淡。比如:体检前二天勿吃菠菜、猪血、鸭血等食物(以免引起大便隐血假阳性)。

    2.体检前三天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3.体检前一日晚 禁食牛奶、豆制品、饮料、糖类等食品。防止影响检查结果。

    4.检查当天要穿轻便服装,不要化妆,不要穿连衣裙、连裤袜,不要穿有金属扣子的内衣裤、不要戴贵重饰品和隐形眼镜。

    5.体检当日禁食早餐,在抽血、b超检查后方可进餐。

    6.心电图和测量学压时应避免精神紧张,保持心情稳定。

    7.不影响体检通过的慢性病史者,请携带病历,并及时向医生提供既往病史,手术史等,如正在服用某些药物也应及时告之,便于分析体检资料做出结论。

    8.怀孕及有可能怀孕的女性受检者,请先告知体检医生,勿做胸部x光。

    9.如果现在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高了,不要急,吃清淡点的,多休息,不吃感冒药,没准你 是累的。如果有各种急慢性肝炎风险,可以在医生指导下,把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降为正常值。

    10.正式体检前保证8-10小时的空腹,即体检前一天晚上10点后 不要再吃东西了,可以喝一些水。第二天早上起来 水都不要喝了。

    11.体检时应在医师指导下检查所有体检项目,勿漏项,以免影响录取。


    体检项目


    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